行政诉讼不服高级法院判决,可以去最高法吗?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服高级法院的判决,是存在去最高法进行进一步维权的途径的,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请再审这个重要的法律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就意味着,当你不服高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时,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过这里的“确有错误”是有多种情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等情况都属于“确有错误”。比如,在你的案件中,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而这个证据能够证明高级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那么你就具备了申请再审的一个重要条件。 其次,申请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你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不要因为错过时间而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才会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条件,申请就会被驳回。所以在申请再审之前,要仔细评估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