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法律渊源有哪些?


正式法律渊源,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具有法律效力,能作为法官判案直接依据的法律表现形式。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 行政法规也是重要的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例如《物业管理条例》,它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要。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最后,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