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提级管辖有什么规定?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感觉当地法院可能不太能公正处理,听说有提级管辖这回事,就是把案子移到上级法院去审。我想知道最高院对于行政诉讼提级管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下可以提级管辖,该怎么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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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提级管辖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指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决定由自己来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对提级管辖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级管辖:一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二是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三是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所说的重大、复杂,通常是指案件涉及的利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等情况。 提级管辖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提级管辖的条件时,可以主动决定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存在其他需要提级管辖的情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提级管辖条件的,就会裁定提级管辖。 提级管辖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干扰,确保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它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符合提级管辖条件的案件,合理运用提级管辖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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