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最近被法院受理破产了,但有一些合同还没履行完。我不清楚这些合同接下来该怎么处理,是继续履行还是直接解除呢?会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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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合同处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后,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意味着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有选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让管理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决定合同的走向。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防止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而对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的特殊处理方式。 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合同相对方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也就是说,相对方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就其受到的损失主张权利,但这种债权的清偿顺序要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的规则来进行。 总之,破产受理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是一个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遵循法定程序的过程。无论是管理人还是合同相对方,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行事,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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