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为该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
我对某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太清楚复议机关该找谁。有人说复议机关应当是这个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我想确认一下是不是这样,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复议机关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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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确定复议机关是一个关键问题。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般来说,对于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它并非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那么作为申请人,你有两个选择:既可以向该工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复议机关不一定只能是该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这要取决于申请人的选择。但如果工商局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类型,那么复议机关就应当为其上一级工商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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