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后再诉讼,审理对象是什么?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我不太满意,现在打算去法院起诉。但我不太清楚,行政复议后再进行诉讼的话,法院审理的对象到底是什么,是原来的行政行为,还是复议决定,还是两者都有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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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复议后再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审理对象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复议维持的案件,也就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进行审查。这里的一并审查意味着法院既要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则主要看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 如果是复议改变的案件,即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只审查复议决定。这是因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新的复议决定实际上取代了原来的行政行为,成为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新的行政行为,所以法院主要针对这个新的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此外,如果是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又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原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审查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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