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谁?
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现在搞不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到底是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我就想知道是我这个原告,还是被告行政机关来承担,搞不明白会影响我的诉讼,所以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展开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也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一规定是基于行政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原则。通俗来讲,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比如,当一个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企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它应该在作出处罚之前就收集好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证据,并且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不过,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