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分配的。是我自己要拿出全部证据证明行政行为有问题,还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负责举证呢?我很担心自己因为不了解规则,影响到诉讼结果,所以想问问到底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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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里,一般情况下是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当你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该行政机关需要证明其作出罚款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程序也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原告也并非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同时,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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