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是否应当提交证据?
我最近遇到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我是原告。现在我就想搞清楚,在这个行政诉讼里,被告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呢?要是他们不提交会有啥后果呢?我很关心这个事儿,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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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是应当提交证据的。这涉及到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需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这个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行政行为的特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依据其职权进行的,它掌握着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信息,相对来说原告获取这些证据可能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规范。 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法院可能会认定其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从而判决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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