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是否负有举证责任?

我遭遇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准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到底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我自己要拿出所有证据,还是赔偿义务机关也有举证的责任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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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负有举证责任的。这需要先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一般的民事诉讼里,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谁提出要求,谁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但行政赔偿诉讼有它的特殊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这一情况,原则上原告也就是受损害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 不过,如果是因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使得原告没办法去收集和提供证据,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赔偿义务机关身上了。例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销毁了相关证据,导致原告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那么就需要赔偿义务机关来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了多大的损害。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和资源,相对人在收集证据方面可能存在困难。所以,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让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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