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法学概论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子,对举证责任这一块不太清楚。我就想知道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法学概论来说,这个举证责任到底是我来承担,还是行政机关承担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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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通俗来讲,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里,一般情况下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这个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这时,行政机关就需要提供证据,像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作出罚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因为行政行为遭受了损害,像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人身伤害的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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