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举证责任倒置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告官的案子,听说这类案子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被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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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里,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简单来说,一般的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你提出一个主张,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对的。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个规则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通常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比如,行政机关对你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在你起诉这个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就要拿出证据,像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款等,来证明这个罚款决定是正确的。而不是由你去证明这个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不过,也不是说原告就完全不用举证。根据相关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行政诉讼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言,而在一些特定事项上,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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