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金垫付的钱最后由谁偿还?


在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钱具体由谁偿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它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时,为了及时救助受害人而设立的一种应急资金。其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治,避免因费用问题延误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偿还。例如,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8万元,若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在这个限额内,保险公司就需要偿还这部分费用。 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也就是肇事方)要承担偿还责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未购买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肇事方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而逃避赔偿责任。 要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待找到肇事方,依然由肇事方偿还。在找到肇事方之前,救助基金先行承担垫付责任,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另外,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也需要承担部分偿还责任,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要根据具体的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钱最终会有明确的偿还主体,以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和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