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为销售伪劣商品罪进行辩护时,可从以下要点着手。 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要仔细审查指控的伪劣商品是否真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伪劣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伪劣商品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如果商品只是存在一些小瑕疵,但并不影响其基本使用功能,且不属于上述法定的伪劣商品范畴,那么就可以此进行辩护。例如,某产品只是包装上有轻微破损,但不影响产品本身质量和性能,就不能简单认定为伪劣商品。 其次是销售金额的认定。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定罪和量刑与销售金额密切相关。根据《刑法》规定,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所以要准确核实销售金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错误统计等情况。比如,有些销售合同可能并未实际履行,或者部分退货的情况没有扣除,这些都需要在辩护中提出并进行修正。 再者是主观故意的判断。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伪劣商品而进行销售。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所销售的商品是伪劣商品,就不构成此罪。例如,销售者从正规渠道进货,有合法的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为其不具有主观故意。 另外,还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并且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如果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或者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直接联系,那么这些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或者与案件无关的证人证言等。 最后,在量刑方面,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行为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或者是初犯、偶犯,并且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都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例如,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