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如何处罚以及有哪些相关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简单来说,就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里掺杂、掺假,拿假的产品冒充真的,用次的产品冒充好的,或者把不合格产品当成合格产品去卖,并且达到一定销售金额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 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要是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会被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存在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还没销售,但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不过把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和还没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加起来合计十五万元以上。 这里涉及几个概念需要解释一下: “掺杂、掺假”,就是在产品里加杂质或者异物,让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甚至失去了产品本来该有的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是用没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去冒充有这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以次充好”,就是用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把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当成正品或者新产品。 “不合格产品”,指的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卖伪劣产品后得到和应该得到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按照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来计算;要是没有标价,那就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