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何处罚,在法律上怎样认定?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准确的法律表述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关于该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 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一旦达到这个销售金额标准,就要面临刑事处罚,罚款的幅度也有明确规定。 -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随着销售金额的增加,处罚力度也相应加大,坐牢时间更长,罚金也更多。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处罚是最严厉的,可能面临长时间的牢狱之灾,甚至财产被没收。 从法律认定方面来看: -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含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简单说,这种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比如商家把次品当作正品卖,就是典型的以次充好行为。 - 主体要件: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在实践中,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而且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就是故意用“假、劣”产品冒充“真、好”产品。一般是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相关概念: 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用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