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听说还有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个角色。我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样的情况才有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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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通俗来讲,就是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一般来说,有这么几类人比较常见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一类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比如在一个治安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加害人进行了处罚,受害人觉得处罚太轻,加害人觉得处罚太重,那么在另一方提起行政诉讼时,他们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权益。 第二类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例如,几个公民因共同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其中一部分人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未起诉的人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他们共同的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产生影响。 第三类是行政裁决案件的当事人。像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确权裁决,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因为裁决的结果涉及到他们对这些资源的权利归属,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此外,还有一些在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案件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只要是符合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这一条件,就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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