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什么?
我在一个民事案件里,感觉自己和案件结果有点关系,但又没直接权利义务,听说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个说法,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它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在法律上有啥规定,和我这情况有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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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这里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意味着该第三人不能像原告那样,向法院提出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比如说,甲和乙因为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起诉乙要求交付货物。而丙是给乙运输这批货物的运输公司,如果乙败诉可能会导致丙要承担运输责任方面的后果,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对甲和乙争议的货物交付本身没有独立的权利要求,但案件结果却和他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到诉讼中,也可能由法院通知参加。如果法院最后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在诉讼中就享有和当事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可以上诉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因案件的判决结果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他们在诉讼中一般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帮助该方胜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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