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是怎样规定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通俗来讲,就是原告认为哪个行政部门或者得到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它告上法庭,这个被起诉的行政部门或组织就是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张三对某行政机关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李四认为该房屋有部分产权是自己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自己的权益,那么李四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