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包括哪些?
我遇到了和行政机关有关的纠纷,打算走行政诉讼程序,但不太清楚行政诉讼法里的主体都有谁。我想知道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哪些人或者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呢?他们分别有什么作用和权利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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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主体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参与到行政诉讼这个活动里的各方。 首先是原告。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一家企业认为环保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合理,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这家企业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 其次是被告。被告通常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上面例子中,环保部门就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还有第三人。第三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有相关规定。例如,在一个关于土地征收的行政诉讼中,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可能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人民法院也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主体,它负责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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