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以物抵债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纠纷中,对方提出用物品来抵偿债务。我不太清楚这种以物抵债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关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看看自己该怎么做,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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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用自己的物品来偿还所欠的债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明确“以物抵债”这一术语,但有很多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了规范。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和相关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属于一种合同行为。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这属于流押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不影响以物抵债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困境,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是有效的。此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涉及到以物抵债的物权变动,还需要遵循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例如,不动产的以物抵债,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才会发生转移;动产的以物抵债,需要完成交付,物权才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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