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有哪些最低规定?
我现在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以物抵债,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情况,不知道以物抵债有没有什么最低规定,比如物品价值、手续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避免自己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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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从物品价值方面来看,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保证以物抵债的物品价值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应当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一定比例。一般来说,第一次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抵债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可以以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六十的价格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在手续方面,以物抵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法院会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将该裁定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相关的产权等转移手续也需要依法办理。比如对于不动产,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动产,要完成交付等手续。这样才能确保以物抵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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