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性质和效力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用物品抵偿债务。我不太清楚以物抵债这种方式,它到底算什么性质呢,在法律上又有没有效力呢?我担心之后会出现问题,想了解清楚以物抵债的性质和效力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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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从性质上来说,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更新和新债清偿。债务更新是指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产生新的以物抵债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用新的约定完全替代了原来的债务关系。而新债清偿是指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新产生的以物抵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存,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原来的债务,也可以要求其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关于以物抵债的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果符合流质契约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直接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例如双方签订书面的以物抵债协议,明确约定了抵债的物品、数量、价值等内容,那么在满足上述条件下,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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