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和流质条款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有债务关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我们约定了以物抵债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约定和流质条款有啥区别,也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想了解一下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和流质条款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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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和流质条款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他的财产来抵偿债务。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这种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一种担保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只是约定了以物抵债,而抵债物还没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交付抵债物,而是要先按原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 接着说说流质条款。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表明流质条款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 总的来说,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更多的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约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按法律规定处理;而流质条款是被法律所限制的,其约定的直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无效。当事人在进行相关约定时,一定要清楚这些法律规定,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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