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流质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流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而流质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比如,丙向丁借款,丙用自己的一块手表质押给丁,同时约定如果到期丙不能还钱,手表就直接归丁所有,这就是流质约定。 在适用条件上,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占有的。而流质条款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是被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表明,法律不允许通过事先约定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而是要通过法定的优先受偿程序。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要先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对于合法的质权等担保物权实现,虽然不能通过流质条款直接取得所有权,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优先受偿债权。 综上所述,留置和流质在定义、适用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并且法律对它们的态度和规定也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