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在探讨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比如,一方家里突发重大疾病急需用钱,另一方利用这个机会,以极不合理的价格和对方签订买卖合同,让对方不得不接受。
在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意味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再是直接认定为无效,而是赋予了受损害方选择权,受损害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再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乘人之危”,但“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其实涵盖了乘人之危的情况,并且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没有保留可变更的规定,也就是现在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如果发现自己处于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情况,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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