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产担保和处置的事务时,碰到了流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法律规定上、适用场景上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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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和留置是法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流押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物的所有权就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流押条款是无效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而留置权的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成立条件来看,流押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是一种意定的担保方式。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比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 在适用范围上,流押适用于抵押合同中。而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最后在权利行使方式上,流押约定无效后,要通过法院等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债权。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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