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订立的流质契约是否有效?

在一些经济往来和担保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流质契约相关的约定。但不清楚在何种情况下订立的流质契约是有效的,何种情况下又是无效的。比如在普通的借贷关系中设定了流质条款,是否能得到法律认可,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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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流质契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关于流质契约的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是无效的。这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债务人急需资金等情况下,迫使债务人签订不公平的流质条款,从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并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汽车就直接归乙所有,这种约定就是典型的流质契约,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流质契约可以是有效的。如果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犯他人或国家的利益,并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情形,那么流质契约具有担保的效力,质权人仍可以据此享有优先受偿权。比如,在经过专业评估、公平协商等程序后,双方自愿达成的流质契约,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此时的流质契约就是有效的。 另外,当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商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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