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其有效?


公司间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有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合同订立主体方面,如果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那么该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次,意思表示方面,若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例如双方实际上并非真实的借贷意图,而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而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合同目的及合法性方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例如公司之间看似是正常的借贷,实际上是为了进行非法的资金拆借、洗钱等违法活动。另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无效,比如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样无效,若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法院也不会支持其有效。 此外,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等情形,法院也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后,若合同中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这是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