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流质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流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别人欠你钱,你合法占有了他的某些东西,在他不还钱时,你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处理这些东西来拿回钱。比如,甲把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而流质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通俗讲就是在债务还没到期时,就约定如果到期还不上钱,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直接归债主。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流质条款一般是无效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只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同时债权已届清偿期。比如刚才的汽车修理例子,乙占有汽车是因为修理合同,这就是同一法律关系。 而流质是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就作出的约定。一般存在于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通常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能处分留置财产。而流质条款如果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还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其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