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和留置物有什么区别?


质物和留置物是两个在担保物权领域经常出现的概念,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定义上看,质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用于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而留置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个被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就是留置物。 其次,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要通过书面合同等方式来确定质权关系,并且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方式有区别。质物的占有是基于出质人的自愿交付,是一种主动的占有转移。而留置物的占有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事先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该动产。 另外,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也不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通常是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也就是基于该动产产生的债权,比如因保管该动产而产生的保管费用债权等。 最后,在实现方式上也存在差异。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