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留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质留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应用中会有什么不同的规定和效果呢?希望了解它们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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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留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你想问的可能是质押。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但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乙作为质押,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处理这块手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汽车修理店为车主修理汽车,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店就可以留置汽车。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双方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方面,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合法占有,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担保范围上,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在实现方式上,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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