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遗症鉴定标准有哪些?


工伤后遗症鉴定标准是评定职工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其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受影响程度的准则。以下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器官损伤方面。这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比如断肢、脏器切除等。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中,对于不同器官的损伤程度有明确的分级。以手部损伤为例,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可评定为六级伤残;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可评定为五级伤残。这是因为器官的缺失或功能丧失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其次是功能障碍。工伤后可能会出现各种功能障碍,如肢体活动受限、语言障碍、听力视力下降等。功能障碍的判定需要考虑医疗期满后的恢复状况。一般来说,功能障碍程度越严重,伤残等级越高。比如,双下肢肌力 3 级以下,或单下肢肌力 2 级以下,不能自行行走的,可评定为四级伤残。这是根据人体运动功能的重要性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再者是医疗依赖。医疗依赖指工伤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分为特殊医疗依赖和一般医疗依赖。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例如,某些职业病患者需要长期服用特定药物来控制病情,这种情况就存在医疗依赖。医疗依赖的程度也会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 另外,生活自理障碍也是重要的鉴定标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根据能否自理的项目数量,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越高,伤残等级也越高,相应的工伤待遇也会更优厚。 在进行工伤后遗症鉴定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上述标准,结合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定伤残等级。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