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以物抵债有哪些规定?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用物品抵偿债务。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在民法典里,以物抵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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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从而消灭原债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以物抵债进行专门的一章规定,但在合同编等相关部分有与之关联的法条依据。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能直接约定以抵押物抵债,即使有这样的约定,也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这就属于一种合同行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是有效的。 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以物抵债,还需要遵循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以不动产抵债,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的所有权才真正转移给债权人。 此外,如果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出现一方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协议。当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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