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抵消权有哪些法条?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时,听说有抵消权这么个东西。就是双方互负债务的时候,可以用自己的债权去抵消对对方的债务。但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抵消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相关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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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是一种在法律上比较实用的权利,它指的是当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时,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进行冲抵,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个法条涉及到抵消权。 首先是第五百六十八条,该条规定了法定抵消。通俗来讲,就是当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时候,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进行抵消。不过,如果根据债务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况除外。比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与支付金钱的债务,一般就不能进行法定抵消,因为它们的性质不同。主张抵消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抵消就生效了。而且,抵消的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其次是第五百六十九条,它规定的是约定抵消。也就是说,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债务的标的物不一样,也能进行抵消。比如,一方欠另一方货款,另一方欠一方货物运输费,双方经过协商,也可以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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