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消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债务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债务抵消成立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基本前提,双方必须都对对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而且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都得是合法存在的。要是其中有一个债是不合法的,那就不能主张抵消。 其次,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通常来说,用来抵销的多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打个比方,如果一方欠的是货款,另一方欠的是租金,这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就可能符合条件。要是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比如一方欠的是货物,另一方欠的是劳务,这种情况下允许抵消,可能会让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原本的目的难以实现。不过,如果种类相同只是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被抵消人没什么不利影响,这种情况是应当允许的。 再次,该债务可以进行抵销,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比如,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像基于抚养、赡养关系产生的债务,一般就不能随便抵消。 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到期,即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使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但只要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抵销的合意,也是可以抵消的。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一旦通知到达对方,抵消就生效了,不能再附加一些额外的条件或者规定一个生效期限。 相关概念: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的权利,它属于形成权,意思表示作出就生效 。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