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互相抵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债务互相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首先,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要互负债务和债权。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双方必须都对彼此有债务关系,而且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都得是合法存在的。要是其中有一个债是不合法的,那就不能主张抵消。比如,通过违法手段产生的债务,就不能进行抵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也体现了这一基本要求。 其次,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也就是说,双方所负债务的性质、内容等得是一样的。比如都是金钱债务,或者都是交付同样的货物等。举例来讲,如果一方欠的是货款,另一方欠的是借款,都是金钱债务,在满足其他条件时就有可能抵消;但如果一方欠的是交付一批电脑,另一方欠的是支付运输费用,这就不是同种类给付,一般不能法定抵消。 然后,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简单说就是双方的债务都到了该还钱或履行义务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债务还没到还款期限,而另一方要求抵消,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没到期的一方本来有期限利益。不过,如果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消,那是可以的。 最后,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比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像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债务,就不能随便抵消;当事人事先约定不能抵消的债务,也不能进行抵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这就是所谓的约定抵消,它突破了法定抵消中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的限制,只要双方协商好了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