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哪些情形下债务不得抵销?
我最近在研究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对破产中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况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到底哪些具体情形会导致债务不能进行抵销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帮助我更好地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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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确实存在一些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形。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本来欠破产企业钱(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他又拿到了别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这种情况下这两项债权债务不能抵销。这是防止有人在得知企业要破产后,恶意获取债权来抵销自己的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一般不得抵销。但要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明明知道企业快不行了要破产了,还故意去对企业负担债务,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抵销的,除非是有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有合理原因产生的债务。 最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同样不得抵销。不过要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这和前面类似,都是为了避免有人利用破产程序谋取不当利益,扰乱破产秩序。总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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