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抵销权在哪些情况下是被禁止的?

我所在的企业目前面临一些破产相关的问题,涉及到破产抵销权。我不太清楚具体在哪些情形下破产抵销权是不被允许的,希望能得到详细且专业的解答,以便应对当前复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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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破产抵销权是被禁止的,具体如下: 首先,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例如,A公司是B公司的债务人,在B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A公司取得了C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此时A公司不能用其对B公司的债务与该新取得的债权进行抵销。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来恶意抵销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其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不过,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比如,D公司知道E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还故意向E公司借款,这种情况下D公司不能用该借款债务与对E公司的债权进行抵销。除非D公司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E公司破产申请一年前就有合理原因而产生了该债务。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财务困境后,通过恶意增加债务来实现不当的抵销,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 最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例如,F公司是G公司的债务人,F公司知道G公司已面临破产申请的情况,仍通过一些手段取得对G公司的债权,那么F公司不能用该债权与对G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除非F公司取得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在G公司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存在合理原因。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获取不当利益,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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