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撤回后是否还有效力?

我之前向别人发出了一个要约,之后因为一些原因又撤回了这个要约。现在对方说这个要约还是有效的,要求我按要约内容履行。我想知道,要约撤回之后到底还有没有效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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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撤回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比如,你跟别人说“我愿意以 500 元的价格把我的自行车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而要约撤回呢,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就被成功撤回了,撤回之后要约就不再具有效力。这是因为,要约生效的时间是到达受要约人时,如果撤回通知先到或者同时到达,就相当于要约没有生效。 举个例子,你通过电子邮件向对方发出了出售自行车的要约,之后你马上又发了一封撤回要约的邮件,并且撤回邮件先于要约邮件到达对方,或者和要约邮件同时到达对方,那么这个要约就被撤回了,不再有法律效力。对方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个已经被撤回的要约要求你履行相关义务。 不过,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已经生效,就不能再被撤回了,除非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撤销要约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所以,判断要约撤回后是否还有效力,关键在于撤回通知是否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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