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以物抵债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涉及到一起债务纠纷,法院可能会判决以物抵债。我不太清楚现在关于法院判决以物抵债有啥新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判以物抵债,抵债的物品有啥要求,后续手续咋办理等,想了解清楚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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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在最新的法律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有所涉及。根据该规定,在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此外,以物抵债还需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法院在作出以物抵债的判决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必须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以物抵债,这体现了自愿原则。另一方面,抵债的物品要具有可转让性和合法性,例如不能是非法所得或者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而且,抵债的价值一般要经过合理的评估,以确保公平性,避免一方利益受损。在完成以物抵债的判决后,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以确保物权的合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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