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拍卖流拍后能否去抵债?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拍卖流拍后通常是可以用来抵债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了解“以物抵债”这个概念。以物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没办法用货币偿还债务时,经过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或者经过法院的判决、裁定,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折合成一定价格来抵偿债务。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有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财产经过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如果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虽然这些规定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但在破产程序中的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也可以参照类似的法理和原则。在破产程序里,如果破产财产经过拍卖流拍,管理人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看是否可以将流拍的财产以一定的价格抵偿给债权人。不过整个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要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如果债权人会议对以物抵债的方案有异议,还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总之,破产拍卖流拍后是有以物抵债这种处理方式的可能性的,但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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