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可以进行多少次拍卖?
我是一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企业资产要进行拍卖来偿还债务。但我不知道破产企业的资产可以进行多少次拍卖,担心拍卖次数有限,影响我的债权受偿,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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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关于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次数,一般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动产的拍卖,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如果第一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也就是说,动产一般可以进行两次拍卖。 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所以,总体而言,动产通常可拍卖两次,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一般可拍卖三次。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避免过度处置债务人的财产,确保整个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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