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想了解下在破产法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哪些算债务人财产,哪些不算,弄清楚这个对后续破产清算很关键,不然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公司的资产,担心会出现资产界定不清的问题,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在破产法里,债务人财产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首先,从时间维度来看,以破产申请受理这个时间点为界,有不同的范围界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在提出破产申请那一瞬间,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类资产。比如,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像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还有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权、专利权等,只要是在这个时间点上归债务人所有的,都算在债务人财产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其次,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这期间债务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获得新的财产,比如债务人原来的投资产生了收益,或者别人对债务人的赠与等。这些新取得的财产同样要纳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不过,有些财产可能看似属于债务人,但实际上并不在债务人财产范围内。比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债务人,所以不能算在债务人财产里。另外,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也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准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