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涉及到众多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也就是企业自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接下来进入债权申报阶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申报的债权需要经过管理人的审查和债权人会议的核查。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它在破产程序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对一些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然后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变价阶段。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会根据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财产变价方案,将非货币财产通过拍卖等方式转化为货币财产,以便进行后续的清偿。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破产法》中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平清偿的原则。 再就是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如果重整或者和解成功,企业就可以继续经营;如果重整或者和解失败,或者债务人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就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出现其他法定的终结事由时,管理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程序终结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会进行公告。破产人的法人资格消灭,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也不再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