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对破产清算流程是怎么判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打算申请破产清算。但不太清楚法院在这个过程中会怎么判,是依据什么来决定是否通过破产申请、清算方案合不合理这些情况呢?希望了解一下法院在破产清算流程中的判决依据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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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流程中,法院的判决贯穿多个重要环节。首先是破产申请的受理环节。当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破产原因,也就是企业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若不符合,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在指定管理人方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企业破产清算的“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接下来是债权申报与确认环节。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法院会对债权表进行核查,对于无异议的债权予以确认。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对于重整与和解程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需报法院批准。和解也是类似,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最后是破产宣告与清算分配环节。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在重整、和解期间出现法定情形,法院会宣告债务人破产。然后,管理人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执行,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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