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公司破产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接着进入债权申报阶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 之后就是财产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即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