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于以物抵债税费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我有个以物抵债的事儿,对方拿物品抵了欠我的债。但现在涉及到税费承担问题,我不知道该谁来交。想了解下最高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哪方承担这些税费,我该依据什么来处理这个事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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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物来偿还所欠债务的一种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税费承担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以物抵债税费承担作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迹可循。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以物抵债中,如果抵债的物品属于货物范畴,那么提供货物的一方(也就是债务人)通常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于土地增值税,如果是以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取得收入可以理解为以物抵债中抵偿了债务相当于取得了经济利益,所以转让不动产的一方(债务人)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以物抵债对于债务人来说,可能会被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等,从而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不过,当事人可以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对税费承担进行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由哪一方来承担税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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