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标联合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和其他公司组成了投标联合体。但我不太清楚这种投标联合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法律依据来保障我们联合体各方的权益和规范投标行为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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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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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在我国,投标联合体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明确了投标联合体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认定标准。简单来说,就是组成联合体的各方都得有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如果有资格条件要求,各方都得满足,而且要是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资质等级就按低的算。 该法还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强调了联合体各方要签协议明确各自工作和责任,而且中了标后,各方要一起和招标人签合同,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出了问题,招标人可以找联合体里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这就对招标人关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息披露以及联合体在资格预审阶段的组成和变更做了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投标联合体可以优势互补,提高投标竞争力。但各方在组成联合体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好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同时,招标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对投标联合体的管理和要求。这样才能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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