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在探讨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抵押物的概念。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可以分为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灭失是指抵押物的物质形态完全消灭,比如房屋被地震摧毁、汽车被烧毁等;相对灭失则是指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所有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物本身的物质形态仍然存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绝对灭失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意味着,如果抵押物因为保险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征收等原因灭失,而抵押人因此获得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那么债权人(也就是担保物权人)对这些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举个例子,假如张三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李四借款,后来汽车因交通事故报废,保险公司给张三赔付了一笔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李四有权就这笔保险金优先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保险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张三仍然需要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 如果抵押物灭失且没有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替代物,那么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就失去了物的担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就可以免除。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债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抵押物只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灭失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所以,债务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抵押人是否获得了相关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而债务人也不能因为抵押物的灭失就逃避债务,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律的制裁。





